关于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通知
聊人才字[2002]5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
外商投资企业、民办机构、委托人事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人事代理制度 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切实做好全市委托人 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部署,结合我 市实际,现就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对象
凡是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包括聘用制干部)并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可按照职称评审的有关标准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申报评审的基本程序
按照省人事厅鲁人发[2002]26号文件《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执行。市直委托代理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由市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呈报。县(市、区)委托代理人员由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承办。
三、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
1.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所学专业与从
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毕业生所聘
用单位确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聘“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助理”级职务;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聘中级职务;获博士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聘中级职务。非正规全目制院校毕业或现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同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需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2.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年限,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委托代理人员,其人事档案需在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一年以上。
2.已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3.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代理人员,由单位自主聘任,并报市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4.每年度的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及有关材料另行通知。
5.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聊城人事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