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为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通知
鲁人险〔1998〕3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鲁人E1997)3号)规定,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以受社会保险机构的委托,为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代办养老保险。现就受人事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统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一般以参照差额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个人按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分担,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二、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因单位亏损减发或扣发工资的,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单位和个人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仍无缴纳能力,从缓缴之月,按自动“停保”办理。“停保”期间保留个人帐户,但不作为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
三、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养老保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自办理人事代理之月起按现档案工资及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四、人才服务机构代收的养老.保险基金须及时转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五、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与人才服务机构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后,人才服务机构会同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六、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满10年,经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证书。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其养老金暂按缴费年限及核定的档案工资计发具体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规定执行。
七、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工资额的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八、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至人才服务机构,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发放。
九、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并以此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办理退休的凭证。(手册)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保险机构定期审核。人事代理关系终止后,(手册)交由本人保管。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