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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9/4/20 阅读:1369次
 
山东省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鲁人[2000]12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人才招聘广告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以及其它相关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县(市)以上政府人事、工商、信息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开展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资格的审查核准。
第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三人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四)具备安全的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设施;
(五)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须有符合《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申请设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书面申请,包括申办者基本情况介绍、人员构成、办公场所、互联网网址和主页名称、业务范围、规章制度等;
(二)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经纪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简历、固定住所等);
(三)服务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六条 申请设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发给《山东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已具有《山东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可以直接从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
外省市来本省设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经省人事厅批准。中央驻鲁单位设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 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 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
(三) 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四) 法律、法规和政府人事部门准许的其它人才中介业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发布人才招聘信息,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核准。未经核准的人才招聘信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第十条 经营网上人才招聘信息广告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领广告经营许可证。无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 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从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展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单位(网站),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各级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违犯本办法擅自开展网上人才中介业务,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等人才市场活动的,由政府人事、工商、信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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