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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9/4/20 阅读:1290次
关于在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气人发[2000]47号
 
各市地气象局、人事局,省气象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气象部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用人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定从2001年起,在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推行人事代理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从200 1年1月1曰起,对新增人员(硕士、博士生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除外)和自聘人员,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将有关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等交由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使用、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仍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新增人员是指省气象局下达计划或批准接收安置的国家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经省气象局批准从外省、外系统调进的人员以及按省下达计划接收安置的退伍兵、转业士官。自聘人员是指因科技服务等工作需要,经省气象局批准的数额内,由科技服务产业单位自行从地方接收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和从系统外招聘的其他人员。
    三、对新增人员和自聘人员实行聘用制,试用期半年,签定试用合同。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签定聘用合同,每次聘用时间一般为3年,聘用期内,凡年度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再聘用,本人自谋职业。聘用期满,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可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
    四、对经批准纳入编制管理的新增人员,继续实行聘用制。在聘用期间,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合同,其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由本人自谋职业。
    五、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新增人员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具体商定。   
六、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和自聘人员要以单位的名义与本人及时签定《聘用合同书))o《聘用合同书》的式样由省气象局印制。
    七、对新增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应以事业单位的名义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对自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以公司或经济实体的名义
与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人事代理是一项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以改革的精神做好气象系统人事代理工作,为促进全省气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事人才保证。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人事局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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