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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动人才人事代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 时间:2010/9/27 阅读:1289次

关于加强流动人才人事代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聊人字[2007]44号
  为加强流动人才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完善流动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流动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流动人才人事代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动人才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流动人才主要包括:
    1、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阶段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2、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其他流动人才。
    二、流动人才的聘用
    1、单位使用流动人才原则上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计划应在招聘前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备案。招聘条件参照岗位需求和相关规定确定。
    2、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招聘。人才服务机构可受单位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相关服务。
    3、公开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 0日内书面向人才服务机构报告招聘结果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4、用人单位与流动人才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鉴证。
    5、未申报招聘计划和未进行公开招聘的单位原则上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招聘的单位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流动人才的人事管理
为保障流动人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流动人才的档案和人事关系须在人寸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有效文件及复印件、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人才服务构审核同意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2、年度考核。各单位流动人才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同步同标
准参加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档案工资档次的依据,《人事代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3、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各单位流动人才的身份确定、工龄计算、转正,定级和档案工资调整等手续。
    4、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才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流动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考评、晋升的有关手续。
    5、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代办各单位流动人才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的流动人才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弩也可参加企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曾参加企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流动人才一般继续参加企业
    6、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各单位流动人才的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管,也可落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7、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各单位流动人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才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各单位流动人才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才服务
机构可协助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四、流动人才的相关待遇
各单位流动人才办理人事代理后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1、个单位流动人才的工资福利可享受本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也可参照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档案工资标准执行.或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2、各单位流动,人才保留原来的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3、各单位流动人才在工作、学习、参与民主管理、获得荣誉等方面应当享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平等的权利。
    五、其它相关事项
    l、用人单位和流动人才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用人单位和滚动人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个人因人才流动需离开原单位时,应当遵守与原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需提前一解除合同或辞职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知单位,并办哩流动手续,不得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在收到个人因人才流动而提前解除合同或辞职的书面申请后,对没有合同纠纷或者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为其办理流动手续。
    3、用人单位与流动人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10日内书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人才服务机构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 9 9 8]2 l l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人事代理服务费。
                                                                      聊城市人事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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