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服务指南。
二、办理依据
(一)《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 人发[1996]118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五部门联合发布, 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2016年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 人社厅发〔2016〕75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聊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聊城市东昌东路66号)。
四、办理条件
符合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手续的存档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手续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类:现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开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或《事业(行政)单位招聘录用通知书》等函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档案(转入、转出)业务办理委托书》1份。
二类:无法到现场办理的:无法到现场办理的,可提前电话查询档案基本情况,而后将《调档函》及书写本人联系方式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函件,通过快递形式邮寄至聊城市东昌东路66号,聊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人才流动科)。
(二)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开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或《事业(行政)单位招聘录用通知书》等接收函;
2、代理单位是否同意转出证明信或代理单位出具的代理人员辞职、辞退、退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
3、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并加盖本人手印的《档案(转入、转出)业务办理委托书》1份。
六、基本流程
1、接函后与本人现场或电话方式核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信息;
2、核对无误后与档案管理科交接档案,并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和档案内材料进行逐一核对,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交接登记表》后密封档案,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3、以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送取的方式将档案转出(严禁个人自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聊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人才流动窗口。
(二)电话咨询:0635-8225012
附件:档案(转入、转出)业务办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