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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指南
作者:聊城人才网 时间:2019/8/6 阅读:25068次

           一、事项名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指南。

二、办理依据

(一)《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 人发[1996]118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五部门联合发布, 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2016年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 人社厅发〔2016〕75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聊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聊城市东昌东路66号)。

四、办理条件

符合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手续的存档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类:正常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聘用单位(市直)接收证明信1份;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法人)证书等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盖公章)1份;

3、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档案(转入、转出)业务办理委托书》1份;

二类: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终止劳动(用人)关系的人员,如需办理档案接收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有关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党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同志辞去或开除公职的批复》等文件;

2、原单位经办人介绍信;

3、密封完好且粘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及《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人事档案。

六、基本流程

1、符合一类条件且已落实工作单位(市直)要求流动的,直接对着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

2、符合二类条件与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解除用人关系还未落实工作单位(市直)的人员档案,如需转递我中心保管,不需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其人事档案严禁个人自带,必须由用人单位直接以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达的方式转递至我中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本人,来我中心签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保管协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聊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人才流动窗口

      (二)电话咨询:0635-8225012 

 

          附件:档案(转入、转出)业务办理委托书

来源:聊城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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